宣告婚姻無效有哪些程序
當事人要去哪里申請婚姻無效,能受理并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有哪些?我國婚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機關有權宣告婚姻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記機關并沒有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力。
法院在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上與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制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后,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通過上述說明,我們知道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只能是法院,當事人申請婚姻無效也只能去法院,同時了解法院在受理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對當事人申請辦理有一定的指導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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