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申請人包括哪些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具體如下: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當事人及基層組織,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2、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未達婚齡者的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3、以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其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4、以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婚姻當事人和與患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5、對夫妻雙方都死亡,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被申請人,不列被申請人;對夫妻一方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當事人中未死亡的一方為被申請人。
相關法律知識:
無效婚姻請求權行使期間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條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時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限做了規定,但對其情形的行使期間未做規定。但根據無效規定的立法精神,對其他只要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則申請人在存在無效情形的期間,都可以申請認定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的審理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宣告婚姻無效的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制,這和其他民事訴訟中的二審終審存在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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