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司法訴訟的程序中,從起訴到執行,基本上每一個環節都是有相應的時間限制的,而大家所熟知的司法鑒定也同樣是有時間限制的,但是不少人常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錯過司法鑒定的日期,那么司法鑒定日期過了怎么辦,司法鑒定的期限是怎樣的?
一、日期過了怎么辦
如果委托鑒定的內容,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鑒定期限了。如果鑒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后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于超時鑒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
二、司法鑒定的期限
如果涉及傷害鑒定,同上需要等到傷愈后才能鑒定。根據傷的位置和程度不同,這個時間大約需要三到六個月。鑒定開始后,很短的時間內就能拿到鑒定結果,比如三五天。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其實法律并不是完全的不近人情的,在對司法鑒定日期的相關規定中,對于司法鑒定日期過了的問題也是做了一定的規定的,在訴訟過程中是需要當事人及時的提交相關的證據的,當然訴訟案件也會存在有一定的嚴重、復雜等類型的案件,只是很做司法鑒定的話,那么就可以申請進行延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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