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處理情況:
以下案件按照事實婚姻處理,而不是無效婚姻。
王*玲訴鄧*軍無效婚姻的婚姻家庭糾紛案
案情簡介:
1983年1月,18歲的王*玲與21歲的鄧*軍舉行了婚禮但未進行結婚登記,婚后一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玲起訴要求離婚。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玲與鄧*軍在“結婚”時均未達到法定婚齡,以后又一直未進行結婚登記,應按無效婚姻處理,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玲與鄧*軍為事實婚姻關系,應按正常離婚程序處理。
案件評析:
對于一方或雙方未達法定婚齡而成立的婚姻,無論登記與否,均是違法行為,構成無效婚姻,處理時分幾種情況:
1、取得結婚證時未達法定婚齡,但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頒行時已達法定婚齡,因婚姻障礙已排除,承認其婚姻有效。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頒布后,一方或雙方未達法定婚齡騙取結婚證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收回結婚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
3、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
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4、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5、在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后,未達法定婚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就本案來說,王*玲與鄧*軍于1983年1月舉行婚禮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結婚二十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玲起訴離婚,應按事實婚姻關系對待。筆者因此同意第二種意見。
相信閱讀到這里,大家對無效婚姻的處理情況應該有了一種大致的了解,小編在這里告誡大家,一定要慎重對待婚姻,了解好婚姻法的相關情況,不要草率,盲目地進行結婚和離婚,如果你還有更多的婚姻問題以及想要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歡迎來律霸網找專業律師進行相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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