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要求承包人事先交納保證履行工程義務的金額。那么工程履約保證金是什么含義呢?有什么特點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為控制風險,在建設工程中,發包人通常要求中標人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測算辦法,交納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等沒有明確規定。由于立法滯后,政府引導、監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國建筑領域有關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呈現一定程度混亂狀況。發包人、承包人為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從各自利益出發,導致履約保證金的表現五花八門,尤其是處于建筑市場弱勢地位的建筑企業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規的這一疏漏給建筑企業增添不少煩惱和負擔。履約保證金已經成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突出問題之一。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慣例,結合我所開展業務實際,對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幾個問題提出如下看法,與各位共同交流。
工程履約保證金含義、特點
1、履約保證金的含義。
履約保證金是履約擔保形式之一。而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
2、履約保證金特點。
第一,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后不得追加。
第二,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履約保證金不同于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人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發包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人。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違約時,賠償發包人的損失,且并不以交納履約保證金為限。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于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
第三,履約保證金應當具有對等性。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發包人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包人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發包人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以上就是本次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有關工程履約保證金含義、特點的內容,希望對您了解工程履約保證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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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及其作用
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存在的主要問題
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的規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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