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已經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雖未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長期、穩定地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重婚行為的民事法律后果表現為婚姻無效,刑事法律后果則是構成重婚罪。將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國對重婚案件實行的是自訴與公訴并行的訴訟制度。受害人既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移送至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情】
2002年,董某(男)與張某(女)在鄉政府登記結婚,因為婆媳關系緊張,兩人摩擦不斷。2003年,張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審判決準予二人離婚。董某對此判決有異議,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改判不準離婚。2004年2月,張某在婚介所,以一審判決的復印件,證明自己單身,認識了單身男子李大勇,同年5月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且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6年3月,得知真相的董某向法院起訴,申請張某與李大勇的婚姻關系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并禁止重婚。張某與董某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一審被告董某提起上訴,一審離婚判決即不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張某在與董某未解除夫妻關系的前提下,與李大勇辦理結婚登記,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構成了重婚。根據《婚姻法》第45條的規定,判決張某與李大勇的婚姻關系無效,撤銷結婚證。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張某與董某完成了法定結婚程序,辦理了結婚登記,是合法的夫妻關系,該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予以解除之前,具有法定效力,受到法律保護。張某在與董某未解除夫妻關系的前提下,與李大勇辦理結婚登記,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構成了重婚,該行為在民法上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刑法上構成重婚罪。(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專家提示】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權利,同時婚姻也是神圣的、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雙方即使感情破裂,準備開始新的婚姻,也要按照法律規定,徹底結束被法律認定的婚姻關系,才可以再次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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