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進行結婚登記,但是與之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為。如果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沒有以夫妻名義,也不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只認定為同居關系,而不認定為重婚。
通俗地說,重婚是兩個婚姻關系的重合,也就是說,行為人與配偶是合法婚姻關系,在沒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他人又進行婚姻登記,建立起又一個婚姻關系,或者明知他人沒有與合法配偶解除婚姻關系而與之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稱作為重婚。
重婚,是一種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依刑法第258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重婚的處理,也要依具體情況而有所區別,如果是在正常情況下,應依法處理,而因強迫、包辦、受虐待等建立起的婚姻關系人外逃的重婚,或被拐賣建立婚姻關系外逃另外建立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按重婚論,但可據情不按重婚處理,可依當事人的要求解除其中一個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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