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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復議流程是有一定的過程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的規定進行。 在如何進行司法鑒定復議相關問題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后,偵查機關在申請人存疑后是可以重新鑒定的。 這樣的重新鑒定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是沒有根據的,根據法律來執行的。
一、申請司法鑒定復議的流程
1、準備《重新鑒定申請書》
寫出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申請書的格式為:題名為《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籍貫、住址、工作單位等當事人的信息,說明因何事不服某鑒定機構的某項鑒定依法重新鑒定。結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請人:某某某,(簽名、蓋章)年月日。
2、提交申請書
將寫好的重新鑒定申請書交給辦案機關。
3、舉證期限
一般的鑒定申請的提交期限為舉證期間之內,但符合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過舉證期限。
二、可以申請司法鑒定復議的情形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三、相關法規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一、對鑒定結果產生懷疑怎樣申請復議?
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另外,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以及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二、司法鑒定提出復議后做鑒定的時間限制
對輕傷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的,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一般來說,重新做鑒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鑒定結論作出時間的法律規定與首次鑒定無異,按《司法鑒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三、復議申請書簽字后,可以取消復議嗎?
在復議期間可以取消,實際上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知道辦案人員協商;如果是民事的價值等鑒定的話,超過了復議期間可能再要求取消就來不及了,但是還是建議及時溝通。關于鑒定次數問題,一般時候兩級,縣級和省級,第一次鑒定一般是縣里,重新鑒定的話會要求高一級的一般是省級的部門進行鑒定,所以不是次數的問題而是權威性的問題。
四、司法鑒定簽字需要注意什么
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質,
2、鑒定使用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是否合法,
3、鑒定文書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4、程序是否違法,
5、委托人應與鑒定機構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是否簽訂完成,
6、收費是否合理等
7、總之簽字時需要仔細閱讀內容,謹慎簽字,否則難以糾正。
司法鑒定復議流程對于司法鑒定中對輕傷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的,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一般來說,重新做鑒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司法鑒定需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法律法規中進行。司法鑒定是有依據的。
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司法鑒定項目包括哪些
人身損害司法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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