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小三生了丈夫的孩子是否可以起訴丈夫重婚罪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戚朋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構成重婚罪的當事人要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兩種途徑:一是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自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后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證據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騙而與有配偶的人結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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