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婚姻
所謂非法的婚姻是指一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包括以下類型:
1、包辦婚姻:指未經男女雙方同意,由父母或他人作主包辦的婚。包辦婚姻是封建制度遺留下來的產物。包辦婚姻雖經合法登記,但由于違背了男女雙方的意愿,破壞了婚姻的自由性,因而是違法的。
2、早婚:指男子或女子雙方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
3、不登記結婚:指未經法定程序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出現的男女同居的行為。
4、買賣婚姻:指僅僅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而不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形式。
5、近親結婚: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的禁婚規定(如直系和旁系三代以內禁止結婚)的婚姻形式。
6、姘居:指有夫之婦或有妻之夫與他人非婚同居。
7、重婚:指已婚的人未經離婚而再次結婚,即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的配偶。已婚雙方若婚內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也必須是離婚之后,才能另尋所愛。
8、典妻:因為經濟等原因,男子將妻子視為商品進行買賣的行為。
二、非法婚姻糾紛怎么辦
可以撤銷婚姻會宣告婚姻無效。
(一)可撤銷婚姻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二)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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