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驅趕水鳥買零件組裝槍支行為人構成什么犯罪
【案情】
李某從事水庫養殖業,由于水庫水鳥太多,讓李某為之苦惱。偶聽說,用槍趕水鳥的方法,于是,李某決定試試。2015年1月初,李某用別人的淘寶賬號在網上購買了射釘槍、鋼管、激光筆、瞄準器、空包彈等物品。隨后,李某使用焊接機、切割機等將網購來的射釘槍、鋼管等物品進行改裝組裝,制成兩支槍支。1月29日晚11時許,李某駕駛車輛攜帶自制的兩支槍支,途經長途車站時被公安巡查民警查獲。經鑒定,兩支改裝槍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的非制式槍支。
【分歧】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改裝槍支的初衷是為了驅趕水庫的水鳥,其目的并不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情節輕微,可不認為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但其違反槍支管理辦法,擅自改裝槍支仍應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非法制造槍支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改裝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構成本罪的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而故意制造,至于其制造槍支的動機并不影響定罪;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客觀要件表現為實施了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制造槍支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由于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有可能危及群眾生命安全、財產安全,給公共安全留下極大隱患,因此本罪并不要求造成實際后果。
本案中,李某擅自改裝組裝的兩支槍支經鑒定為可以發射制式槍彈,符合相關法律和規范關于槍械的定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一)……(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李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擅自制造兩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制式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至于李某制造槍支的動機以及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并不影響其定罪,而只是作為量刑的一個酌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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