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將重婚案件納入公訴案件范圍具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早在1983年7月26日的《關于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中,將重婚案件劃分為被害人控告的及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兩種,前一種仍由法院管轄,后一種檢察院審查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0年6月18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查處重婚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詳細規定了檢察機關辦理重婚案件的范圍及注意事項。
很顯然,上述規定都是以被害人直接起訴或控告作為法院或公安機關行使案件管轄權的前提,但在實踐中又確實存在著一些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對于這部分案件應由哪個機關管轄,該規定未能明確。1983年與1990年兩個規定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并無抵觸,故這兩個規定仍應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這類案件應由檢察院管轄。由此可見,重婚案件的審理是以自訴為主、公訴為輔的訴訟機制。也就是說重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受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訴,如果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起的,也可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從而啟動公訴程序。那種認為重婚罪僅屬于自訴案件、完全采用自訴追訴機制的看法顯然是有違立法本意的。
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行為本就應由國家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重婚等八類案件作為“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自訴案件,而在這八類案件中,人身健康、通信自由、受扶養權、住宅不受侵犯權等侵犯的客體都是一種私權,重婚、侵犯知識產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既侵犯公權又侵犯私權,但該解釋明確侵犯知識產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不在自訴案件范圍,但對重婚則沒有作出如此規定,這顯然是對重婚行為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將其等同于一般的侵犯私權行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律師收費標準最新規定出臺
2020-12-14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起訴
2021-03-01社區戒毒與社區康復的區別是什么
2021-01-01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2021-02-08職業病可以自己去鑒定嗎
2021-03-13聊騷能作為離婚的證據嗎
2021-01-09訂單式購銷合同樣本
2020-11-12上海房產繼承糾紛案
2021-02-04未辦理結婚手續的財產問題
2021-03-05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是如何的
2021-01-31客戶突發心臟病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2020-12-28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和標志管理的通知
2020-11-26什么是比例賠付
2021-03-10投保企業財產保險綜合險的計算公式
2021-01-03快速理賠定損書范本是怎樣的
2020-11-21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什么
2021-01-12機動車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必須一致
2021-03-08代理人的承認可以視為當事人的承認嗎
2020-12-032020年住改非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16拆遷補償能否按照遺囑進行分割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