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解析是怎樣的
《刑法》第354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關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解釋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的通知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根據《決定》第九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為。
對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犯罪分子量刑時,除根據其出售毒品的數量,依照《決定》第二條規定的販賣毒品的數量標準決定處罰外,還應考慮其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對犯本罪未經處理的,其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但是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酒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
至于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在2012年5月28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容留他人吸毒是一種不正確的行為,這也是一種縱容。會對吸毒的人員有一定的影響,也會對他的未來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應當早起通知戒毒所。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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