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監護義務的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則》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一)虐待未成年子女,虐待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經常以打罵、禁閉、有病不給予治療或者強迫過度勞動等手段,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為。虐待行為表現為行為人經常或者連續性實施折磨、摧殘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其手段概括起來主要有:第一,各種肉體折磨手段,如毆打、凍餓、強迫過度勞動等;第二,各種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罵、限制行動自由、不讓參加社會活動等。一般行為人在實施虐待行為時,兩類手段并用的較多。
(二)遺棄未成年子女,遺棄是指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負有而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
(三)溺嬰、棄嬰,溺嬰是剝奪新生嬰兒生命的行為,是殺嬰的通俗總稱。殺嬰的手段很多。
如何確定監護人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人有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責任,不要打著教育的幌子對被監護人進行打罵、體罰,應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職責,給其一個健康快樂的成長環境。希望本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對此還有疑問,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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