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的權利須具備以下的特點:
1、權利應當是私法上的財產權,應當以財產為內容,可以用金錢來估價,人格權及與身份有關的親屬權、榮譽權、監護權不得出質。
2、權利應當有可讓與性,如出質權利不能轉讓,不能變現,無法實現對債權的擔保,因此不能轉讓的權利設立質權無效。此類權利如繼承權。
3、權利應當具有特定性,持有權利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權利的實現。普通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具有財產內容,可以依法轉讓,符合可質押權利的一般特征,原則上應當可以作為質押標的。各國在立法上對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條第1款規定,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可以出質。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普通債權質押的實現方式有哪些,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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