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一項法律制度。監護的設立,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兩種方式:
1、法定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指定監護。《民法通則》第17條第2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知,我國立法上,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后一種的必經程序,即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并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對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兩個不同的范疇。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院的職權,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這一職權,而且法院的這一職權不能主動行使,必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某一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法院受理后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審理中法院應當首先確認被申請人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條規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對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則應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親屬得依《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順序確定監護人。若近親屬就監護人的確定發生爭議,則應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指定。
二、監護必須經過公證嗎
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監護不是必經程序,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知道對于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法律規定一般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親屬擔任的。如果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則才是由相關機構指定監護。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無效的結婚證民政局給處理撤銷嗎
2021-03-05涉外婚姻形式要件的沖突類型具體是怎樣的
2021-01-17破產過程中債權債務能否抵消
2021-02-17離婚后一方過度糾纏一方怎么辦
2021-01-24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2021-02-08軍人離婚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17贍養協議公證細則
2021-01-18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定罪如何確定管轄
2021-03-13速裁程序是一審終審嗎
2020-12-21交通事故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中的“上一年”指哪一年
2021-02-04公款轉賬時間限制嗎
2021-03-02無子女的離婚起訴書范文
2021-03-24個人房屋抵押貸款還不上該如何
2021-02-25老人過世,帳戶里的錢無法取出怎么繼承
2021-01-22恢復勞動關系裁決書什么時候生效
2021-01-14一裁終局不包含勞動糾紛嗎
2020-12-18公司稱已繳納社保卻未交如何處理
2020-11-08離婚訴訟中,以夫妻一方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應如何分割
2021-01-21保險指定受益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26哪些事故不屬于意外險的保險賠償范圍
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