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慮,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孩子意愿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愿及態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與孩子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2、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并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孩子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孩子維持溫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3、離婚后孩子監護權怎么爭取?這實際上還是要歸結到,孩子身上來,就是說,誰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長,誰就最有可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二、怎么處理子女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后看不到孩子怎么辦?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孩子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孩子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2、如果一方得到監護權,另一方就不用負擔孩子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孩子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親屬關系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費用,直到孩子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3、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么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后,就應該對未成年孩子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4、被監護人打傷他人或者損害財物需要賠償應由離婚的父母共同承擔嗎?
離婚后,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并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監護人不能獨立承擔時,另一方才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即承擔相應的余額。也就是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較重,另一方處于補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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