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協議性質問題,也就是達成“私了”協議后是否還能反悔或者起訴的問題。依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解答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確實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如果當事人對肇事者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內容存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其次,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于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因分析
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后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后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后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后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那么,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后,如果一方基于種種原因又反悔,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對此要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判斷其合法性。
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蘭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人,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況。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希望我們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時候給到您一些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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