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包括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犯罪只能由過失構成,而爆炸罪,在客觀方面不僅限于上述情況,在主觀方面一一般由故意構成。
例如,某縣公社農場大隊非法生產硝氨炸藥。因設備陳舊,廠房也不符合炸藥生產規定,又沒有安全措施,該縣公安局曾幾次正式通知他們停止生產。但該大隊拒不執行,繼續生產,以致在生產中發生爆炸,造成六人當場被炸死、整個車間(十間房子)被夷為平地的嚴重后果。本案就屬于危險物品肇事罪。
爆炸罪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爆炸罪侵害的對象是本條所列舉的工廠、礦場、港口、倉庫、住宅、農場、牧場、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等交通設備,雖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壞的是特定的危險對象,所以應當分別以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備罪處理。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爆炸物品,包括炸彈、手榴彈、地雷、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雷管、導火索、雷汞、雷銀等起爆器材和自種自制的爆炸裝置(如炸藥包、炸藥瓶、炸藥罐等)。實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內安裝炸藥包,在室內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將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內爆炸,有的利用技術手段,使鍋爐、設備發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氣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實施爆炸地點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財產集中的公共場所、交通線等處,如將爆炸物放在船只、飛機、汽車、火車上定時爆炸,在商場、車站、影劇院、街道、群眾集會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由于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規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嫉妒、怨恨、誣陷等。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爆炸罪是行為人有爆炸故意,并且實施了爆炸行為,危險物品肇事罪,是行為人違反了管理規定,主觀上過失造成了重大事故。具體的量刑需要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來確定。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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