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范圍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監護能力的人。下面律霸網婚姻法編輯為您詳細介紹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范圍。
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相關法律知識:
監護概念
所謂監護,是指由一定范圍內的公民或有關單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法律制度。承擔監督保護職責的公民或單位,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保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稱為被監護人。
監護人的更換、撤換
1、監護人的更換:指在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時,經其請求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更換他人為監護人。
2、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監護關系的終止
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于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系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于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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