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無故“受傷”
據劉先生介紹,3月19日下午2點50分左右,他開著自己的白色福萊爾汽車去呼市海西路一位朋友的公司辦事,可剛上樓沒有多久,便聽到自己汽車的報警器響個不停,他和朋友立即趕到樓下,看到一名40多歲的男子正在用力踹他的汽車。汽車左側的觀后鏡已經掉了下來,左側車門也已經凹了進去。
劉先生立即將此人拉開并報了警,派出所的民警趕到現場后看到這名踹車的男子,對劉先生說此人精神有問題,在這一帶已經有多次“踹車事件”。附近居住的市民也證明此人精神有問題。
劉先生又給**保險公司打了電話,但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這樣的損壞不在他們的保險范圍之內。
保險公司:不在保險范圍
劉先生的汽車被精神病人無故踹壞,在不在保險公司的保險范圍呢
中國**保險公司內蒙古分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劉先生投保的車險是車輛損失保險,在保險合同書附帶的保險條例中規定:“他人故意行為不在保險范圍,而劉先生的車損壞是屬于‘他人故意行為’所以劉先生汽車的損壞不在我們的保險范圍之內。”
律師:先理賠再追償
律師說,雙方簽訂保險合同以后,就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如果是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的行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投保人在支付了相應的保金后有權取得相應的賠償。在此事件中,保險人應給予投保人相應的賠償,然后保險人再向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追償,在追償期間投保人應進行協助。
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中對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提出格式條款的一方在條款中排除自己主要義務或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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