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分析
(一)、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實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有些國家稱之為"公共危險罪",是一類危害性非常嚴重的犯罪,僅僅次于國家安全犯罪。因為它一旦發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大量公私財產的損失的嚴重破壞,影響社會的安寧和穩定,成為各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構成特征
1、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公共安全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即有"質"和"量"的規定性。從"質"上來說,公共安全包括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社會、工作、生活安全。從"量"上來看,公共安全是:"不特定的多數"。所謂"不特定"是相對于"特定"而言,是指危害行為侵害或者可能侵害的犯罪對象以及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無法預料也難以控制。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犯罪對象的不特定性或者不明確性,即犯罪行為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某幾個特定的人或者某項特定的具體財產,而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或者不特定的公私財產,如在滿載乘客的公交車上放炸彈,在居民區放火等。二是危害結果的不確定性。即犯罪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范圍的大小、數量的多少都具有不特定性。即其所造成的后果范圍之廣、性質之嚴重以及數量之大均為人們難以預料的。如在公用水井里投放毒物。此類行為一經實施,在本質上都能夠在一定條件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大量公私財物的毀損,行為人在行為前對其無法預料和控制。如一把火能夠燒毀多少財產,一顆炸彈將炸死、炸傷多少人,在行為前都是無法預料和控制的。所以,如果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即事先確定的人身或財產,行為人能夠控制其危害范圍的,其行為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本類犯罪。而侵犯人身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也可能造成多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損害以及重大公私財產損失,但是它是以某幾個特定的人或者物或者某項特定的財產作為侵犯對象,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是有局限性的,是可以預料和控制的。
有時,雖然行為人侵害的對象特定,但實際上被害人為多人,行為人往往在行為前無法確定其侵害的對象和范圍,也無法預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如保護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等,這些犯罪本身所侵害的對象就關系到廣大人民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或者少數犯罪行為,即使指向特定的對象,由于同時也對公共安全構成巨大威脅,如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行為,一旦這些危險物質流落到社會,就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潛在的威脅。
對危害公共安全中的理解:①"不特定的多數"不應當以人數或者財產的多少來劃分。②是否特定不能以行為人是否有特定的犯罪對象或者目標為唯一依據。③"不特定"與"特定"是相對的。④公共安全即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財產安全,同時新的觀點認為,還包括工作、生活秩序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實施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放火已經造成重大傷亡;二是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表現形式是多樣的,主要是使用特別危險的方法,如放火、爆炸等;或者侵害的對象與公共安全緊相連,如破壞交通工具、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等;有的涉及到槍支、彈藥、爆炸物等犯罪。從行為方式來看,可以是作為與不作為。其中,丟失槍支不報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及消防責任事故罪只能由不作為方式構成,絕大多數犯罪都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只有少數罪作為與不作為都可以構成,如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以及破壞交通工具罪等。
3、犯罪主體上,有的是一般主體,有的為特殊主體,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主體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有些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由于本類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可以構成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
4、在主觀方面,有危害公共安全地故意。
(三)分類
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②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罪,過失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③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組織、參加、領導恐怖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等
④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搶劫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彈藥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
⑤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四)司法認定
1、在司法認定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根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區別本章之罪與其他章節之罪。在造成人身傷亡時,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造成財產損失時,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
①與盜竊罪的想像競合犯常見類型。
②危險犯大多數集中規定在本章,注意其既遂的特點。
③把過失犯罪中的責任事故型業務過失犯罪和普通過失犯罪區別開來。
④把責任事故型犯罪中的一般規定和具體規定的界限劃分清楚。
⑤本章的常見犯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中交通肇事罪較為重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較為復雜。
2、罪與非罪的界限
3、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類罪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權利罪的區別。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造成人身傷亡,另一種是造成財產損失。遇到造成人身傷亡時,涉及與侵犯人身權利罪的區別。遇到造成財產損失時,涉及與侵犯財產犯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使用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殺死人的,是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呢,還是故意殺人罪呢?區別的要點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殺死人的,應該定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爆炸罪,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故意殺人罪。再如,行為人放火燒毀生產資料,應當定什么罪?這涉及3個罪名,放火、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罪。要點是看對象體現的客體是什么;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對象是生產資料或工具,是一種能夠帶來增值的東西,可以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更合適。這種情況下,應該優先適用破壞生產經營罪。這可以認為是一種競合,至于是法規競合還是想像競合尚存分歧。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適用刑罰
1、主刑的適用。
本類罪適用的主刑主要是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附加刑的適用。
除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和資助恐怖活動罪外,一般不適用沒收財產刑和剝奪政治權利刑。自然人犯本類罪,一般也不適用罰金。單位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彈藥罪,對單位適用罰金。而單位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只對責任人員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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