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近日,大連西崗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階段受理一起因民事糾紛而產生的涉嫌爆炸罪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徐某與某單位工作人員發生糾紛,就想著買炸藥去該單位炸死自己,以此獲取有關部門關注并可以采取措施調查該事情。之后,犯罪嫌疑人徐某便著手準備,購買鞭炮、釘子等物品自己加工制作出炸藥。一日,徐某背著炸藥,手里一直握著打火機進入該單位,要求見負責人,未得到同意后便打開裝有火藥的背包,但還沒來得及點燃炸藥的引線,就被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并強行制止。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徐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爆炸罪,有危害社會的現實危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大連市西崗區檢察院依法對其批準逮捕。
【法律解讀】男子背炸藥到單位意圖自殺怎么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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