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定監護合同的訂立。
首先由當事人訂立委托監護合同。即希望將來利用意-定監護之人,與愿意擔任意-定監護人的人之間,預先在公證機關或法院登記意-定監護合同。此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委托人為本人的情況)必須具備必要的締約能力。意-定監護合同書必須同時依照法定格式做成法律文書(日本《任意監護法》第3條)。在締約時,原則上本人和意-定監護受托人雙方都必須在場。以公證人與本人當面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據此,公證人或法院可以發揮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能力的有無進行確認并擔保的機能。
2.意-定監護合同的登記。
負責做成公證證書的公證處或法院等機構登記的意-定監護合同,必須向監護登記機關(日本《監護登記法》2條)進行登記(日本《公證人法》57條2項)。通過登記,對意-定監護合同予以公示以兼顧交易安全。
3.定監護監督人的選任。
意-定監護合同訂立且登記之后,本人“由于年齡、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礙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狀態”時,一定范圍的申請權人向法院申請選任監督人。但是,除本人自己申請的或者本人已經不能為意思表示的除外,該申請以本人的同意為必要。意-定監護監督人被選任之時,意-定監護合同生效,基于該合同而產生的代理權也同時生效。從此以后,意-定監護受托人作為意-定監護人,在意-定監護監督人的監督之下,履行合同義務和法定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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