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是從有利于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監護人分為三種: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和委托監護人。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一項法律制度。監護的設立,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兩種方式:
1、法定監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指定監護。
《民法通則》第17條第2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翱芍覈⒎ㄉ希瑢癫∪说谋O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后一種的必經程序,即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并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三、監護人要履行哪些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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