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種,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通常所說的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
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但是,都沒有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斷絕。也就是說,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不可以人為的解除的。擬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這種關系通常情況下是可以人為解除的。
(1)收養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
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養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可以解除的。
(2)再婚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
沒有撫養教育關系
對于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雙方為姻親關系,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之間的婚姻關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終止,或雙方離婚時,這種屬于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就隨之解除。
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
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繼子女未成年,為維護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得解除。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長大成人,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負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的,繼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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