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對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約束和規范,使子女的行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努力學習科學文化技術,成為對國家對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是指父母有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和責任,以防止和排除來自自然界的損害和來自他人的侵害。當子女受到傷害、侮辱、拐騙時,有請求損害賠償權和要求歸還子女權。
父母沒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要承擔賠償責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父母都有義務對受損害方給予賠償。如果父母已經離婚,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由誰來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小田3歲時父母就離婚了,小田一直隨母親生活。有一天,小田在幼兒園和小朋友非非兩人因爭玩具手槍打起來,小田一氣之下將玩具手槍向非非的臉上砸去,不小心戳到非非的眼睛,造成非非眼睛大出血,住院治療了一個月左右,醫療費花去了近一萬元。非非的父母找到小田的母親和幼兒園,要求賠償。小田的母親認為,應該由幼兒園負責。后來非非的父母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小田的母親承擔部分民事責任,支付部分醫療費,幼兒園作為責任人之一也承擔部分民事責任。小田的媽媽無力支付這筆醫療費,找小田的爸爸,爸爸卻不肯承擔責任,小田的母親只好起訴到法院,法院判處由小田父母共同承擔這筆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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