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鹼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屬于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而引起重大事故。
2.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為的界限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為予讓適當的處罰。
3.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其主要區別是,前者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后者則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章制度。因此,兩者的范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系,但是,因為本條專門規定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以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均適用本條。
4.本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其主要區別是,(1)前者運輸危險物品(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運輸中沒有遵守運輸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而后者運輸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實際危害后果。
5.本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前者只限于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后者可發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3)前者嚴重后果的發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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