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重慶市大足縣法院承辦法官經過深入調查了解和認真細致地工作,以一份民事判決書讓一場因爭奪六歲男童陳-炎(化名)的監護人之戰終于塵埃落定。
今年8月23日,六歲男童陳-炎的父親陳某因意外觸電死亡,陳-炎的生母王*文(化名)曾在七年前流浪街頭,后與陳某同居。因王*文說話村民聽不懂,加之王*文說不清的來歷,周圍群眾認為王*文是癡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因此,陳-炎所在的大足縣慈云村村民委員會于8月30日指定陳某的堂兄弟陳-A和陳B為陳-炎監護人。之后,67歲的劉某找到該村委會,請求撤銷對陳氏兄弟的指定。原來陳某在12歲時其親身父母死亡,一直由劉某撫養成人,劉某系其養母,是男童陳-炎養祖母,于是大足縣慈云村村民委員會又撤銷原指定,重新指定劉某為男童陳-炎的監護人。陳氏兄弟不服此指定,遂訴至大足縣法院,申請撤銷大足縣慈云村村民委員會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二人為男童陳-炎的監護人。
大足縣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該案是該院有史以來的首例,同時此案適用特別程序,審限只有三十日,且為一審終審,承辦法官非常重視。法官開庭聽取了申請人陳氏兄弟和被申請人劉某的陳述后,認為依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此案真的就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稱的生母王*文是癡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已無監護能力?
為使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好的保護,承辦法官認為,不能就此簡單結案。法院民一庭法官一行四人驅車前往王*文的住地核查王*文是否喪失監護能力,通過與王*文面對面的接觸,法官們發現被監護人男童陳-炎的生母王*文,與之交流確有障礙,但其意識較清楚,僅不能清晰表達想法,但可結合肢體語言作一定表述。同時了解到王*文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能力,被監護人陳-炎自小就由其母照顧,生母王*文能履行監護職責。現無證據顯示王*文因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等原因而喪失監護能力,不能因為王*文與人交流有困難剝奪其享受天倫之樂和對親生兒子的監護權。因此,大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監護人男童陳-炎有生母為其法定監護人,即無另行指定監護人的必要,判決撤銷大足縣雍溪鎮慈云村村民委員會的指定。駁回申請人請求指定其為監護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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