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1)犯罪主體不盡相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體條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后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僅限于廠礦企業、建筑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行為方式不同。前者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排放、傾倒后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后者則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后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后果的行為。
(3)復雜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勞動生產安全。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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