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走私普通貨物罪與逃稅罪
一、什么走私普通貨物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二、什么是逃稅罪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
三、如何區別走私普通貨物罪與逃稅罪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納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偷說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不繳、少繳稅款的問題。從立法規定來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存在著法規競合的關系,二者實際上是一種交叉競合關系。對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來說,行為人為不繳、少繳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存在著瞞報、偽報等進行虛假申報的情況,有時甚至存在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的情況,并且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著不繳、少繳關稅的故意,這實際上就是偷稅行為。關稅是國家稅收有機組成部分,危害關稅征管秩序必然危害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但是,由于關稅征收的特殊性,國家將關稅的征收和其他稅的征收分開,即將關稅的征收交由海關,而其他稅的征收交由專門的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這樣,刑法也就將偷逃關稅的行為從偷稅罪中劃出,歸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另外,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也由海關代征,并且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偷逃的稅不僅僅是關稅,還包括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因此,偷逃關稅、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不定偷稅罪。
二者存在如下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能構成;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客體不同。偷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雖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也破壞國家稅收秩序,但它主要還是破壞對外進出口貿易秩序,而很少破壞國內經濟貿易秩序。
(3)違反的法規不同。偷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違反的是海關法規。
實踐中,行為人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時往往既偷逃了關稅,又同時偷逃了增值稅、消費稅。對這種情況應如何定罪,存在著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分別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偷稅罪,實行數罪并罰。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牽連犯,即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偷逃增值稅、消費稅的行為與其走私行為形成牽連關系,應按其中的重罪從重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這種情況形成法條競合,即行為人在實施走私行為的過程中,又同時具有偷稅性質,實際上是基于一個目的實施的行為,應視為法條競合。依照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對此種情況下法條競合應按其中較重的罪處罰。根據上述,我們認為,對此只能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處理。第三種觀點雖然認為是法條競合,但卻認為應按其中較重的罪處罰,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已經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稅款的行為從偷稅罪中抽出,單獨規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這屬于特殊法,定罪時只能適用特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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