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耒陽離婚撫養費標準(《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耒陽離婚撫養費標準如下: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對于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于低收入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于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于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二、撫養費不給的嚴后果是什么
我國《婚姻法》第48條明文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行為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話,則有可能因為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判刑,這也是不給付撫養費最為嚴重的后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九條
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耒陽離婚撫養費標準的相關內容,對于該問題要注意的是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對您幫助不大或者您想了解更多詳情,歡迎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為您帶來更專業的答案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憑借對國內經濟政策、社會動向的準確把握及現行法律的深刻領會,依托與各級司法部門、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中外企業建立的良好合作關系,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在1年多的律師執業過程中,我經辦了大量的各類法律事務:成功辦理民事經濟案件30余起,在諸多業務中,我尤擅長公司、企業法律事務的處理,民商、經濟案件的仲裁和訴訟案件的代理。因此,我憑借自己嫻熟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優勢,先后內蒙古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法律顧問。在承辦案件、擔任法律顧問或提供其它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努力運用法律、智慧、勇氣、謀略和技巧,竭誠為顧問單位、委托人服務,維護了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執業2年多來,我通過自己“熱心、細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了顧問單位和廣大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工傷鑒定費是由哪一方出的
2021-02-13不安抗辯權的行為表示方式是哪些?
2020-12-09贍養人負有哪些贍養義務
2021-01-03申請強制執行能否同時申請將對方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2020-12-06喪失繼承權會產生什么影響
2020-12-02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流程
2020-12-19患病職工合同期已滿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2020-11-17實習期間受傷,用人單位是否應賠償
2020-12-23為什么旅行社責任保險應改為法定保險
2021-03-02海上保險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么
2021-01-06應怎樣避免保險過期不賠
2020-11-14定值保險還是超額保險
2021-01-02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有什么區別
2021-03-04變額年金 VariableAnnuity
2021-03-0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什么限制和原則
2021-01-18農村可以自行出讓土地嗎
2021-01-24關于建立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責任認定集體會審制度的通知
2021-01-28旅行社合作協議書包括哪些內容
2020-11-25賓館拆遷補償應該包括哪幾項
2020-11-28宅基地拆遷補償怎么給,是參考區片綜合地價嗎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