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力工程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具有高度專業(yè)化、整體緊密結合、運作隨機的特點。電網整體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的質量都需緊密監(jiān)控。一旦發(fā)生事故,危害范圍廣,恢復周期長,所造成的損失就會很大。因電力系統(tǒng)應用廣泛,生產生活都無法脫離,質量條例中規(guī)定建設、監(jiān)管部分分別應負起責任,遵守電力工程質量保修期規(guī)定,避免電力事故,合理利用電力創(chuàng)造經濟效益。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規(guī)定
(一)總體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xù)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電力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起算、延長和終止
1、保修期的起算
按承包合同約定和有關規(guī)定,或按工程項目移交生產交接證書中注明的保修起算日期。
2、保修期的延長
若保修期滿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質量缺陷未修復或有其他約定時,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與承包單位協(xié)商后,做出相關工程項目保修期延長的決定。
3、保修期的終止
保修期或保修延長期滿,承包單位提出保修期終止申請后,項目監(jiān)理機構對承包單位進行修復或重建的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后,保修期終止。
需要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在建設合同中書面約定好,同時約定維修事項、雙方責任、保修金數(shù)額等內容。施工方維修的前提條件為發(fā)生問題的時間點仍在保修期限范圍內和保證事故前為正常使用該竣工工程。保修期并非一成不變,延長事項雙方可以單獨協(xié)商,有糾紛可以上訴處理,可咨詢律霸的專業(yè)律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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