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包括五個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審理的程序由5個階段組成:
① 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② 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并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③ 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后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④ 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⑤ 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后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么罪、適用什么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并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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