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立案時間的規(guī)定
沒有具體規(guī)定多長時間公安機關必須立案,如果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nèi)予以答復,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nèi)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沒有明確規(guī)定,主要取決于是否存在可以立案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jù)。
如果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nèi)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nèi)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二、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guī)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fā)現(xiàn)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fā)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qū)徖砘顒觼斫鉀Q。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fā)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jīng)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fā)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自然是有權利視偵查結果,來決定該刑事案件是否應該立案的。當然為了能夠限制公安機關在立案方面的自由裁量權,需要給予當事人就立案結果向檢察院復議的權利。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刑事案件審查上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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