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優先賠償順序是怎么規定的?
犯罪分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同時判處罰金和其他財產刑的,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以民事賠償優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什么時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過程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理論上說,在這三個階段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是什么?
1、依附性
以刑事案件的存在為前提,沒有刑事案件的存在,就沒有附帶民事訴訟。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情況下,只能是民事權益之爭,單獨提民事訴訟就好,無所謂附帶。
2、民事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仍然屬于民事訴訟。在法律適用上,“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但是,“不收取訴訟費” 這是與單純民事案件的區別之一。
3、物質性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然非物質損失,如精神損失是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這就決定了附帶民事訴訟的物質性。
犯罪嫌疑人要承擔的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之間沒有什么直接的關系,如果法院判處的罰金是10萬元,但民事賠償的部分一共是20萬元,在當事人現有的財產已經不夠30萬元了的情況下,以現有的財產先賠償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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