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條款的規定是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典型概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這也是在審判階段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表現。“從無”即是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對成立犯罪具有專屬的認定權,反之,認定無罪也是人民法院應當享有的權利(但并非是專屬權利,檢察機關也享有無罪認定權)。疑罪從無原則在審判階段得到徹底地貫徹毫無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機關享有的不起訴權即是無罪認定權,行使這項權利即是適用疑罪從無原則。須注意的是,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這里使用的是“應當”而不是“可以”,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的法律發展對疑罪從無的原則的進一步肯定。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宣告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疑罪從無就是屬于訴訟法里面最基本的原則,只要在案件中沒有合法的證據,而對于原告又不能提供對方確實犯罪的證據材料,那么法院就不會對被告進行判決,從而保障到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處理案件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檢察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
最新刑事訴訟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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