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移交檢察院后會釋放嗎
如果刑事案件移交到人民檢察院。檢察院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書證、物證,認為案件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事實不清楚,可以決定不起訴,從而犯罪嫌疑人釋放。
二、移交檢察院一定會被判刑嗎
案件移交檢察院不一定都判刑的。經檢察院審查,對于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輕微的還可以作出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決定。當然,移交檢察院的案件,大多是要判刑的。
三、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法定期限有多長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法律規定辦案期限,主要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考慮的,既要保證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審查案件,如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要對各種證據進行核查,有的還要進行技術鑒定,對證據不夠充分的,檢察院可以自行進行偵查,以保證做到準確、不出差錯;同時又要防止辦案時間過分延長,使案件久拖不決,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間基本上是符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這里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屬于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一般情況下,案件進行移送檢察院,說明案件已經調查的很清楚,百分之九十都是進行判刑,移送檢察院只是手續問題,不過也有很少一部分進行無罪釋放的。畢竟國家的法律是嚴禁的,不管大案件還是小案件都是經過司法程序,以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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