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的案子退查是好是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對于補充偵查是好事是壞事沒有絕對,看檢察院想補充什么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么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于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準備活動。
在我國相關的人民檢察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調查。如案件的情況和證據不充足的,應積極的退回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辦理,確保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國的當事人員也可以進行辯護辦理。
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范圍包括哪些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條件是怎樣的
被檢察院批捕后會判實刑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傷待遇報銷是否都支付給個人
2021-03-07交通事故車輛保全后怎么辦
2021-03-15哪些人需要自行回避,應該提供什么材料
2021-01-03證券監督管理條例具體有哪些
2020-12-15入獄者是否喪失繼承權
2021-02-08什么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意義是什么
2021-02-09私建房屋拆遷會補償嗎,哪些不賠償
2021-01-30房屋拆遷安置費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2021-03-24偽造房產證作抵押犯什么罪
2021-03-08事實勞動關系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嗎
2021-01-12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包括什么
2020-12-30投保壽險時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壽險的保險金如何給付
2021-02-11意外傷害保險證明材料有哪些
2021-02-14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通事故中自費藥品費用
2021-02-05單位要給滿50歲的女職員買養老保險嗎
2021-02-17保險合同關系人包括哪些
2021-03-16出讓土地用途變更的法律適用范圍是什么
2020-11-16土地流轉是什么意思
2020-12-14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不簽協議一直當釘子戶嗎
2021-02-09無戶口宅基地怎么拆遷補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