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疑不起訴法律依據是什么?
存疑不起訴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存疑不起訴的情形: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絕對不起訴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及第173條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存疑不起訴和絕對不起訴是不一樣的,絕對不起訴即意味著以后也不會再對當事人提起公訴了,但是存疑不起訴的話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有可能是當前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但是沒有證據,第2種就是是其他人實施的,決定不起訴不代表著偵查工作也結束了。
存疑不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存疑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
存疑不起訴是否必須二次補充偵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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