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中止審理情形有什么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終止,僅限于審判階段,表現為終止審理。在審判階段,除上述第1項規定的情形外,對于其他5種情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二、刑事訴訟終止和刑事訴訟中止的區別
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三、哪些情形需要終止審理
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判過程中,遇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的情形時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的中止與終止并不是一回事,在中止審理的情況下,如果之后導致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那么就應當恢復對案件的審理。當然,之前中止審理的期間是不會被計入案件的審理期間。但如果是訴訟終止的話,那就是停止了訴訟程序,之后并不會再恢復對案件的審理。
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需要中止審理
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止審理期限是否有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確定債權是否可以質押
2021-02-19離婚時未予分割的房產,復婚后該如何認定?
2021-03-03車損險賠償范圍
2020-12-29家庭財產保險不承保的財產有哪些
2021-03-22保險公司應履行告知義務是什么
2021-03-23自愿保險的定義是什么
2021-01-19保險法爭議是指哪方面
2021-02-14保險經紀人四作用
2021-01-04選擇保險公司三要素
2020-12-10土地轉讓的期限是多久
2020-12-07土地轉讓模式
2021-03-11集體土地流轉協議怎么寫
2020-12-11拆遷獎勵是什么,國家有什么文件規定
2020-11-26拆遷房房產證辦理方法和辦理流程有哪些
2021-02-25上海拆遷安置房如何交付
2021-01-31如何辦理拆遷安置房委托書
2021-02-10房屋拆遷委托書都有哪些內容
2021-01-22農村一般房屋拆遷如何補償
2021-03-06拆遷款是否是誰簽字誰拿,政府給別人怎么辦
2020-12-04拆遷補償安置人口的規定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