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jīng)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nèi);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另外,最高院規(guī)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jīng)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屬經(jīng)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
二、指定辯護的相關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jīng)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屬經(jīng)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指定辯護又可以分為應當指定辯護與可以指定辯護兩種情況,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律師提供辯護,也可以不指定。但不管是指定還是不指定,這都是合法的。若是應當指定辯護,而沒有指定辯護人,那么在沒有辯護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屬于程序違法。
不指定辯護的情形是怎樣的
法院強制指定辯護的范圍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指定辯護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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