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充偵查1次是幾天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司法解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補充偵查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的處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補充偵查的具體條件和程序,在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如果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需要結合實際來首先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后辦理。
公安補充偵查的時間是多久?
經過補充偵查逮捕可以嗎?
存疑不起訴是否必須二次補充偵查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上市流程是什么
2021-01-09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是什么
2021-02-18最高院關于擔保法的6個重要疑難問題的司法觀點
2021-01-27傷殘鑒定需要多少錢
2021-03-21醉駕吊銷駕照后多久能重考
2021-03-01賣假貨屬于詐騙罪嗎
2020-12-21怎樣打離婚官司,律師怎樣協助調解離婚
2021-03-17沒有借條,能以聊天記錄為證據起訴要求償還債務嗎
2021-02-16土地確權是否逐戶逐地塊丈量土地
2021-01-03集資房房子確權是什么意思
2020-11-20兒媳贈與公婆房產怎么繳稅
2021-03-15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有何規定
2021-02-04被刑拘后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2020-11-15大學生見習期權益應由誰來保障
2020-11-17飛機延誤在哪拿賠償
2020-12-13無責免賠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21保險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2021-03-13經紀人公司 Broerage Agency
2021-03-23解除承包合同樣本是怎樣的
2021-01-11土地轉讓的規定是什么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