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可以進行刑事案件抗訴申訴嗎?
可以的,被害人可以對刑事判決部分提起申訴或抗訴。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刑事案件中,申訴,抗訴和再審有什么區別?
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必須重審,必須開庭審理。
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須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方可開庭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如果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直接駁回申訴,不再重新審理;
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必須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可能會直接駁回申訴,不予提起抗訴。
決定再審后,原判決將被撤消,人民法院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提起申訴后,人民法院須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會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徑直駁回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當事人或者是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申請的機關一般是做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如果是上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經過法庭審判,認定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存在錯誤的,此時就應當做出維持原判決的決定,當事人仍舊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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