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包括什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補充偵查的次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二)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三個月后發現新證據,如何處理?
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可,可以重新起訴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7條,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這里所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三、對于證據不足不起訴,嚴格來說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次數以兩次為限,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后,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選擇繼續退回補充偵查。請注意,這里說的是可以;
第二種: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出具不起訴決定書。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或者內部自偵部門移送的刑事案件,如果發現證據并不充足,那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是自己進行偵查。在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后,如果還是認為證據不足,不滿足起訴條件的,那么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之后,確實是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不過此時需要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出具不起訴決定書才行。
電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偷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借款糾紛中,借款證據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后一方不讓探望孩子怎么辦
2021-01-06好意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021-03-03警察在實習期的能不能給處分
2021-02-19行政處罰繳款期限為多久
2021-01-17合伙企業財產是怎樣分割的
2020-11-21欠條、借條和收條的法律效力
2020-11-08書面贈與協議與口頭贈與協議誰的效力更大
2021-01-13家庭暴力案例
2021-02-27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例
2020-12-25異地離婚怎么辦理,異地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嗎
2020-12-20沒領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2021-01-18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2020-12-08合同擔保與擔保物權
2020-12-07土地糾紛是找村長辦事嗎
2020-12-16各主要城市對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何規定
2021-01-26有建筑資質承接勞務分包是否有效
2020-12-23試用期、服務期是如何確定的
2021-02-03勞務外包和正式工待遇有差別嗎
2020-11-09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定義是什么
2021-02-11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險公司怎么理賠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