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酌定不起訴有考驗期嗎?
沒有考驗期的說法,符合條件即可,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我國現行的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新刑訴法第284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1、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罪需要追訴的;
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酌定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主要原因在于對一些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或者不需要起訴處理的犯罪分子進行合法的法律適用,如果對相碰情況的存在異議的,則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分別是什么?
不起訴決定國家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不起訴的種類和適用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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