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審判流程包括了立案,庭前準備,審理,裁判,上訴,再審、執行等幾個階段。
一、刑事訴訟的法庭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對于自訴案件,需要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其他的案件的話,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處理,偵查以后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將案件移送給人民法院。
2、庭前的準備工作。對于當事人自述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在查閱卷宗以后,如果認為事實確實清楚、危害不大,可以在院長或者庭長決定以后,由審判員獨任進行審判。對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則需要先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預審庭,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行為,當事人是否需要進行審判等等。
3、審理,審理可以分為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一般對于一些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開庭審理。法庭在審理的過程中,如果審判的人員需要回避的話,可以自行申請回避,或者是在當事人提出申請以后,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回避,法庭在審理過程中主要是根據證據查明事實,雙方可以進行法庭的辯論,法官可以聽取被告人的陳述。
4、裁判,在經過開庭審理以后,人民法院審判員宣布休庭。進行案件的評議,內容主要是當事人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需要判處何種刑罰,如何執行刑罰等等。
5、上訴,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上訴期滿前,提出上訴。
6、再審,如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都沒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實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7、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以后,就進入到了執行的階段,而刑事訴訟中,刑罰主要有死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監外執行、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等等,對于死刑的執行的話,公安機關派人去執行,人民法院會派人在場監督。
二、裁決的幾種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決。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的法庭程序。包括了對這件案件的立案情況,以及在開庭之前對案件的準備,在開庭后對這件案件的審理以及對案件的裁決等等要素,對案件才學完之后看情況是否需要在上訴,如果上訴成功之后還需要對案件進行再審里以及最后執行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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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判程序是什么樣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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