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偵辦的意思是什么?
1、偵辦的意思就是指案件尚在刑事偵查過程中,案件處于偵查機關就犯罪事實進行調(diào)查取證階段,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可能構成什么罪名都要根據(jù)偵辦結果來判斷。
2、批捕以后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4、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依照本規(guī)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1、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shù)厝嗣駲z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nèi)決定立案,并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偵辦的意思應該不能理解的,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不可以在沒有進行過調(diào)查的情況下,僅憑受害者的一面之詞就判定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而且公安機關的偵辦過程當然也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在刑事案件當中,對案件的偵辦工作本來就是由公安機關完成的。
經(jīng)偵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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