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偵察扣押物品退還規(guī)定是什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中規(guī)定如果被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的,依法要予以退還,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
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查封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物,應當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拍照或者錄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保管,登記并寫明財物的名稱、型號、權屬、地址等詳細情況,并通知有關財物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xù)。
扣押物品,應當登記并寫明物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量、重量、質量、成色、純度、顏色、新舊程度、缺損特征和來源等。扣押貨幣、有價證券,應當登記并寫明貨幣、有價證券的名稱、數額、面額等,貨幣應當存入銀行專門賬戶,并登記銀行存款憑證的名稱、內容。
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以及違禁品,應當拍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鑒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估價。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登記并寫明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
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以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強制措施,但涉及到當事人的相關物品,必須按照司法機關的相關規(guī)定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刑事偵察中扣押的物品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退回當事人,如果對相關情況不了解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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