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發回重審后一審辯護詞怎么寫?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二、發回重審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
(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
(2)違反回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等。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審中未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最后陳述;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對當事人、辯護人關于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申請置之不理或無理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備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參加合議庭;實際參加法庭審理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審判委員會在委員未過半數的情況下研究并決定案件等。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辯護詞是辯護人在為被告做辯護的時候需要,需要向法院提交的相關內容。在辯護詞中,可以將被告無罪的證據以及理由體現出來。做出一定的相關分析,但是前提是證據和理由需要是正當并且沒有相關違法行為獲得或者是假冒證據。
刑事案件檢察院二次退偵證據不足怎么辦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刑事案件一審判決一般是多長時間做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請一個律師大約要多少錢,費用是多少
2021-03-13著作權糾紛的處理有哪些途徑
2021-02-22區別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個人債務應該怎么舉證證明
2020-11-29犯人羈押期間家屬可以進行探視嗎
2020-12-21離婚賠償金怎么計算
2020-12-17再婚放棄撫養權有法律效力嗎
2020-11-25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需要設立監事會嗎
2021-01-16被迫簽訂有欺詐性的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11五保戶誰贍養誰繼承嗎
2021-01-19輕微傷可以自訴嗎
2021-02-03勞動合同主體可以變更嗎
2021-02-24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認定
2021-01-08主體工程勞務部分是否可以分包
2021-01-20超市的罐頭致我損害,能要求超市賠償嗎
2020-11-29傷者起訴,我和保險公司訴訟費誰來出呢
2021-02-04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是什么意思
2020-11-07交通事故逃逸保險拒賠罰款依據
2021-01-17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保單業務的影響有什么
2021-02-18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是什么
2020-11-10什么是被投保人
2020-12-29